正在阅读: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公布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公布
转载
刘云木于 10-15 09:1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作者:人民网贵州频道
36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 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以下简称《提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取标准》自2024年10月9日起实施。《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4号)停止执行。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辖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畴。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市)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附件: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附件
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023年12月州人民政府重新公布了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使新标准实施后,不影响我州建设用地报批,需同步更新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实施,筹集的资金由县(市)管理和使用。因此,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县(市)主体作用进行开展。更新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同步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征地补偿保障的一项专户资金,是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的计提,因此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新同步。二是同比和就高的原则。同一区域内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同比增长和就高的原则调整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同时遵循同一区域内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标准尽量统一。三是综合原则。各县(市)可综合考虑资金情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综合调整完善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标准,避免过多增加用地成本。全州12县(市)只有福泉市、贵定县、长顺县3个县(市)拟在2024年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进行调整更新,其余的9个县(市)拟不进行调整更新,仍按照原标准执行。不进行调整更新理由是已筹集的结余资金较多,能保障下一次调整之前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2020年公布的标准仍符合当前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避免增加用地成本,此次不进行调整。